全国近日多地经历了一场沙尘天气,环境空气质量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市标准化院介绍,国家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就是与之相关的标准。
标准规定,可吸入颗粒物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即我们平时所说的PM10,细颗粒物指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即我们常说的PM2.5。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针对二类区,标准规定,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中,在测算24小时平均的数值时,二氧化硫应不超过150μg/m3;二氧化氮应不超过80μg/m3;一氧化碳应不超过4mg/m3;可吸入颗粒物应不超过150μg/m3;细颗粒物应不超过75μg/m3。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不超过160μg/m3。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中,总悬浮颗粒物24小时平均应不超过300μg/m3,氮氧化物应不超过100μg/m3,苯并[a]芘不超过0.0025μg/m3。铅年平均不应超过0.5μ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