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作为社会建设兜底性、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最需要加长、加厚、加力的关键部分;民政工作涉及的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区划地名和社会组管理等领域的业务,都是国家治理能力中最基本、最基础并且迫切需要加强、夯实、提升的部分。
(一)创新机制,健全民政业务标准体系
民政业务标准体系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完善健全的动态过程。在民政系统内部工作标准体系构建完成并运行后,要随着民政系统内部工作水平的提高,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新进展适时进行体系的调整,提高标准体系与民政系统内部工作现状的契合度和适用性。同时,为全面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应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总结“十三五”民政标准化规划的基础上,加紧研究编制《民政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分析“十三五”期间民政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对民政各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科学确立发展目标,进行任务分解,保证标准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加强标准制修订力度
以“急用先立、突出重点、注重效能”为原则,以助推行业标准化发展为出发点,以提升服务质量和满意度为落脚点,以民政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化路线图以及民政业务标准体系等内容为依托,制定标准制修订计划,从而明确标准的级别以及标准制定的优先级,形成重点标准制修订目录,以此指导具体标准的研制,助力民政重点领域的持续发展。
(三)双管齐下,加大标准的实施监督
让标准化成为民众法治化的补充力量,把标准化法治化思维贯穿到民政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和各环节,实现民政全领域、全流程、全方面的严格依法依标,紧紧依靠法治思维和标准化方式加快民政事业转型发展。加大标准监督检查力度要内部的自我监督和上级归口部门的外部监督双管齐下。一是加强标准执行的自我监督,二是加强标准实施的外部监督,坚持制用并举,高标准建设民政服务项目,切实加强民政为民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好标准化对民政服务和管理的骨干作用,让困难群众、老年人和儿童等民政对象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四)大力推广,强化各领域标准化试点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上而下、试点先行、逐步规范、全面覆盖”的总体思路,依据“先试点后示范”的原则,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择优确定一批基础较好、领导重视、积极性较高的单位申报国家、省级民政部标准化建设试点,并适时选取试点成效明显的地区、单位开展示范创建。一是引导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分级分层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加快建立本地区本单位民政标准体系,探索民政标准化建设实现方式、运行规律与体制机制,并按照由试点到示范的工作安排,扎实推进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二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在民政业务领域中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标准化试点,依托融媒体,进行宣传,为更好地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引领。
(五)多措并举,夯实民政标准化人才队伍
为配齐配强民政标准化人才队伍,激发人才队伍的活力,为民政标准化人才提供各类施展才能的平台,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民政标准化理论研究与关键技术攻关,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民政事业标准化相关知识和理论的宣传力度,对标准化专业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并以民政事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为内容,不断配齐配强相关标准化专家队伍,准化,对发挥好民政在创新社会治理、增进社会福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重要作用。形成标准化专家网络和信息库,方便沟通交流。同时,依靠民政标准化专家力量,对民政部门及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标准化知识水平。
(六)强化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标准化是一项专业技术很强的工作,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因此为保障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投入民政标准化建设,确保标准化工作经费投入稳定增长,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民政标准化试点建设,同时鼓励社会力量自筹经费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标准化资金保障机制。
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学习标准化”